2012年6月14日

勞顧會代表赴英取經 港標準工時落後歐洲15年

勞福局官員最近聯同勞顧會勞資雙方代表,就香港設立標準工時到英國考察「取經」,在5天行程中,與當地多個政府部門,工會及商會會面交流意見,有勞方成員代表認為,本港在實踐推行標準工時方面,落後於歐洲多國最少15年。採訪:靜態組

身兼勞顧會勞方成員代表之一的工聯會理事長吳秋北,講述是次訪英之行,發現英國推行的「規管工時法」,與本港「標準工時」存有差異,未必可以全套照抄搬到香港實行,但當中有部份地方值得考慮借鏡。

規定超時工作獲補水

吳秋北補充說,本港提倡設立標準工時的目的,就是希望保障工友日後毋須長時間工作,弄至身心勞累,影響家庭生活;而根據英國「規管工時法」規定,僱員每星期工時不能超過48小時,但當局又同意,容許勞資雙方協商,若勞方在合約中同意接受超時工作,則不會受法例約束;換言之,可以每星期工作多於48小時,超時工作獲得補水,但他認為,如此做法,有違立法原意。但當中「超時工作補充」反而值得香港可取。

吳秋北指出,現時很多行業都日做十多個鐘,最離譜是文職人員,包括銀行業;縱使合約訂明每日工作9小時,但因為工作繁多,很多時候都要超時工作,有時甚至要周日加班開工,但都無超時補水,故贊同香港將來如要為「標準工時」立法時,要同時規定超時工作可獲補水,以防止僱主無理要求員工加班,但又不作任何補償。他又說,英國早在1998年制訂「規管工時法」,而歐洲多個國家更早已設有標準工時制度,香港相對落後最少15年。

同行的另一位勞顧會勞方代表勞聯副主席陳慧儀亦有同感。她指出,英國現行的「規管工時法」,與香港提倡的標準工時不盡相同,但有值得借鏡的地方。

陳指出,英國「規管工時法」規定工人一星期工作48小時,就算工人一身兼幾職,做幾份兼職,工時總數也不能超過此數,但法例容許有些行業不在此限,諸如消防員及漁民等,因為後者出海捕魚,往返往往需要兩三天,限制工時會對漁民作業構成困難,所以獲法例豁免,這方面值得香港兼顧考慮。

英每星期工作48小時

此外,據當地官員表示,「規管工時法」推行以來,每年只有數十宗求助,反映當局執法嚴謹。勞顧會稍後會開會,檢討是次考察團的經驗。

是次考察團一行15人,除勞顧勞資雙方各5名成員代表外,還包括5名員官員:勞工處處長卓永興、助理處長陳振德、首席經濟顧問吳慧蘭及勞福局官員代表。
他們於上月24日凌晨登機出發,在英國倫敦當地5日4夜的行程中,他們與當地政府部門,商會及勞工組織會面,當中包括商業創新技能部(B.I.S),商會「英國工業聯合會」(C.D.I),英國職工總會及一個法定機構「諮詢調解及仲裁服務中心」,聽取當地實施「規管工時法」的經驗。

轉載自《新報》港聞A08 (2012.6.1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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