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6月14日

稅款的啟示

        早前有一則關於稅務的新聞,指「稅務局因應市民普遍獲得加薪,於是今年派發薪俸稅報稅表的數目較去年上升5%,達216萬份,數字創了歷史新高」。驟眼看來,打工仔加薪了,又成為納稅階層,大抵應算得上是好事,不過,若將這則薪俸稅新聞看得更細緻一些,便發現內有乾坤。

     薪酬提升是好,但增幅卻被輸入性的通貨膨脹蠶食了。結果是,生活質素好不了多少;而樓價所帶動的租金攀升,令無樓一族的打工仔要繳付更高昂的住屋開支。在七除八扣後,表面的薪酬增長,已幾近被通脹完全消耗掉!假若有打工仔因此表面的薪酬增幅,而需要繳納更多的薪俸稅,真的是有苦自己知!

納稅的人 是苦也是甜

     觀察香港薪俸稅項的稅款分布,又可進一步了解香港打工仔的薪酬待遇真貌。數據顯示,年薪逾90萬元的受僱人士數目,較去年增長超過一成,最新人數為11萬3千多人,僅佔總勞動人口3.1%;然而他們所繳納的薪酬稅款竟然佔本港整體的薪俸稅近70%。除了這類「打工皇帝」之外,年薪30萬至60萬的中層打工仔女數目亦有上升趨勢,新公布的數字大約為47萬,按年增長亦逾7%。這一系列的數字說明,雖然高、中收入的打工仔女數目近年有不錯的增長,但整體而言,即使同是打工仔女,貧富懸殊的現實情況仍然非常嚴重,整個社會的打工仔女薪酬,高度集中於上述不足60萬人的手中,即是少於整體的360多萬勞動人口的六分之一。換言之,在香港「有資格」納重稅的,擔子實在不輕;可是,未被納入稅網的基層打工仔,生活的艱苦更是不足為外人道。

稅款所帶來的啟示

     香港人的精神就是艱苦拚搏,靈活走位,只可惜整個社會的工作崗位和階層流動性,在經歷過去三四十年的黃金發展期後迅速減少了;而產業轉型又需時,未能立竿見影地惠及整個社會的各個階層。事實上,不論是個人,還是公司的稅收,都集中在極少數人身上,貧富差距過大,對維持社會長期穩定和可持續繁榮發展並無好處。故此,政府整體稅收的增加,其實只是繁榮的表象;社會要真真正正地健康發展,最重要的基礎就是每一個努力工作的打工仔,都能分享社會繁榮的成果,及令他們都能做個生活持續得到改善的快樂納稅人。反之,若多數打工仔薪酬的增速持續追不上實際的通貨膨脹;而稅制的「財富再分配」功能,又不能妥善處理基層勞工的困窘時,這為數以百萬計的勞動人口及其家人的生活,還都是一個字:「苦」。

轉載自《文匯報》文匯論壇「實事璆事」(2012.6.14)
作者:潘佩璆醫生 立法會議員

勞顧會代表赴英取經 港標準工時落後歐洲15年

勞福局官員最近聯同勞顧會勞資雙方代表,就香港設立標準工時到英國考察「取經」,在5天行程中,與當地多個政府部門,工會及商會會面交流意見,有勞方成員代表認為,本港在實踐推行標準工時方面,落後於歐洲多國最少15年。採訪:靜態組

身兼勞顧會勞方成員代表之一的工聯會理事長吳秋北,講述是次訪英之行,發現英國推行的「規管工時法」,與本港「標準工時」存有差異,未必可以全套照抄搬到香港實行,但當中有部份地方值得考慮借鏡。

規定超時工作獲補水

吳秋北補充說,本港提倡設立標準工時的目的,就是希望保障工友日後毋須長時間工作,弄至身心勞累,影響家庭生活;而根據英國「規管工時法」規定,僱員每星期工時不能超過48小時,但當局又同意,容許勞資雙方協商,若勞方在合約中同意接受超時工作,則不會受法例約束;換言之,可以每星期工作多於48小時,超時工作獲得補水,但他認為,如此做法,有違立法原意。但當中「超時工作補充」反而值得香港可取。

吳秋北指出,現時很多行業都日做十多個鐘,最離譜是文職人員,包括銀行業;縱使合約訂明每日工作9小時,但因為工作繁多,很多時候都要超時工作,有時甚至要周日加班開工,但都無超時補水,故贊同香港將來如要為「標準工時」立法時,要同時規定超時工作可獲補水,以防止僱主無理要求員工加班,但又不作任何補償。他又說,英國早在1998年制訂「規管工時法」,而歐洲多個國家更早已設有標準工時制度,香港相對落後最少15年。

同行的另一位勞顧會勞方代表勞聯副主席陳慧儀亦有同感。她指出,英國現行的「規管工時法」,與香港提倡的標準工時不盡相同,但有值得借鏡的地方。

陳指出,英國「規管工時法」規定工人一星期工作48小時,就算工人一身兼幾職,做幾份兼職,工時總數也不能超過此數,但法例容許有些行業不在此限,諸如消防員及漁民等,因為後者出海捕魚,往返往往需要兩三天,限制工時會對漁民作業構成困難,所以獲法例豁免,這方面值得香港兼顧考慮。

英每星期工作48小時

此外,據當地官員表示,「規管工時法」推行以來,每年只有數十宗求助,反映當局執法嚴謹。勞顧會稍後會開會,檢討是次考察團的經驗。

是次考察團一行15人,除勞顧勞資雙方各5名成員代表外,還包括5名員官員:勞工處處長卓永興、助理處長陳振德、首席經濟顧問吳慧蘭及勞福局官員代表。
他們於上月24日凌晨登機出發,在英國倫敦當地5日4夜的行程中,他們與當地政府部門,商會及勞工組織會面,當中包括商業創新技能部(B.I.S),商會「英國工業聯合會」(C.D.I),英國職工總會及一個法定機構「諮詢調解及仲裁服務中心」,聽取當地實施「規管工時法」的經驗。

轉載自《新報》港聞A08 (2012.6.14)

2012年6月12日



韓式標準工時

   七月二十四到二十八日期間,筆者參與了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訪問韓國考察團,考察該國落實標準工時的情況,以作為日後討論在本港就標準工時立法的參考。五日間,考察團拜會了八個團體和部門,涵蓋了行政、立法、智庫、工會、僱主組織以及勞資政三方的協商組織。訪問團因而可以對韓國的標準工時制度有一個相當全面的了解。

    簡約而言,韓國落實標準工時可分為兩個階段,第一個階段發生於一九九○至九一年間,當時政府將標準工時由每周四十八小時減至四十四小時;而第二個階段則自二○○四年起,至今年七月,所有五名僱員以上的營業單位,按僱員總數,分階段將每周標準工時由四十四小時減至四十小時。標準工時是以三個月內每周平均工時計算的,因此,只要在三個月內每周平均工時不超過四十小時,則僱員間中超時工作,僱主亦無須「補水」。超時工作不得多於每周十二小時,否則,僱主要額外支付五成的工資。標準工時並不適用於自僱人士及某些如農業、林業、漁業、及特別訂明的行業。

    在實施標準工時後,僱主須維持工人的標準時薪不低於原來水平。為了減輕標準工時對僱主的衝擊,政府採取了以下措施:

1.按企業規模,分階段於七年間逐步落實標準工時。

2.在實施首三年間容許較寬鬆的安排,例如超時工作首四小時的逾時津貼可減至百分之二 
       十五,每周超時的上限增至十六小時。

3.取消勞工過往享有的一些假期,包括每月一天的有薪假期,及韓國獨有的婦女每月一天
       的月事假。

4.將年假日數上限削減七日至每年二十五日。

5.員工若在僱主通知年假即將屆滿後三個月仍未放假,則僱主可取消該等未放的假期而不
       作補償。

6.僱主可與員工訂立協議,以假期代替逾時工作,以一小時半假期代替一小時逾時工作。

    表面上看來,韓國的標準工時似乎頗為完備,其實當中暗藏「機關」。勞工界的朋友告訴我們,原來十二小時的加班只是限於正常工作天,如果在休息日加班,則不必計算在內,只須額外支付正常薪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為逾時津貼。此外,政府就標準工時執法的人手非常少,根本無法作有效監督,其中監察小型企業單位的工作,竟然外判給僱主組織!違例判刑亦相當輕,七年來都是罰款了 事,所謂「可判監禁兩年」只是做做樣子而已。

    自實行標準工時以來,韓國僱員的年平均工時是下降了,經濟增長亦沒有減慢,但標準工時並未帶來新職位,而生產力亦未見明顯提升。工會及僱主組織異口同聲表示,僱主為節省聘請新員工的成本,當工作量增加時,仍然以要求原有僱員加班為主要應付手段。此外,近年「非傳統的僱傭關係」明顯增加,其中以主婦做兼職工作最常見。

    平情而論,筆者認為韓國的標準工時制度為僱主提供了不少的「走位」空間,相對而言,對僱員的保障便略嫌不足。不過,有關政策亦算是為往後爭取更合理僱員待遇踏出了重要的一步。此外,分階段實施、按企業規模逐步落實、在實施初期容許較寬鬆的條件等措施,都有助減少來自僱主的阻力。這些經驗對我們日後研究引進標準工時,都很有參考價值。

轉載自《文匯報》文匯論壇「實事璆事」(2011.8.25)
作者:潘佩璆醫生 立法會議員